2008-4-25 10:13:16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同时,《通知》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明确界定:“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你司生产的一次性空白可记录光盘不属于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范畴,因此,生产销售一次性空白可记录光盘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